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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七章 彈劾案之提出

§ 42–443

42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43
  1.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2.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44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