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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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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2 條規定了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的提出權。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立法院必須經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和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權責。

(0990518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一、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條次變更,本條配合修正。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不以犯內亂或外患罪為限,本條亦配合修正。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權責。

(0990518 修正)

一、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條次變更,本條配合修正。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不以犯內亂或外患罪為限,本條亦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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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2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