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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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2 條規定了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的提出權。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立法院必須經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和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權責。
(0990518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一、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條次變更,本條配合修正。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不以犯內亂或外患罪為限,本條亦配合修正。
- 第四條第七項條文
- 彈劾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權責。
(0990518 修正)
一、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條次變更,本條配合修正。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不以犯內亂或外患罪為限,本條亦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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