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2 條規定了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的提出權。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立法院必須經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和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