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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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 2.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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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規定了彈劾總統或副總統的程序: 1. 提議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需要全體立法委員中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并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提交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向立法院全體議員報告。該提議不需要進行討論,直接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 2. 在全院委員會審查時,立法院可以邀請被彈劾人到場說明。這條款意味着被彈劾的總統或副總統有權利解釋和辯護。 舉例來說,如果有立法委員提出彈劾總統的提案,並且有超過立法院一半以上的委員支持提案,那麼這個提案將被提交給程序委員會進行審查。在全院委員會審查期間,立法院可以邀請被彈劾的總統到場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提議彈劾案之程序。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提議彈劾案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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