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2.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