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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