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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十三章 附則

§ 75–773

75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77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