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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7 條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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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7 條分述如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這意味著該法在公布之日即開始發揮效力,並且適用於日後產生的相應案件。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該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該修正條文在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之日起生效,並且只適用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內。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1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7條解釋與相關案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裁判書 -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行) 21 號 判決書: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7條第2項適用時間之解釋案例。 -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民) 16 號 判決書: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7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解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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