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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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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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符合要求的黨團可以以黨團名義提案。這意味著他們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的限制。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黨團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的條件,他們可以單獨提出一個法案,而不需要其他議員的連署或附議。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理由明定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提案,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0890512 修正)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理由原條文於執行時,對於「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難符合立法院政黨生態之變化,易衍生爭議,且組織法對於黨團之設置已有限制,經本院同意成立之黨團也具相當之民意支持度,應予平等權益,爰予修正。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憲法法規
- 立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提案,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0890512 修正)
原條文於執行時,對於「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難符合立法院政黨生態之變化,易衍生爭議,且組織法對於黨團之設置已有限制,經本院同意成立之黨團也具相當之民意支持度,應予平等權益,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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