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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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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符合要求的黨團可以以黨團名義提案。這意味著他們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的限制。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黨團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的條件,他們可以單獨提出一個法案,而不需要其他議員的連署或附議。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理由明定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提案,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0890512 修正)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理由原條文於執行時,對於「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難符合立法院政黨生態之變化,易衍生爭議,且組織法對於黨團之設置已有限制,經本院同意成立之黨團也具相當之民意支持度,應予平等權益,爰予修正。

(0880112 制定)

明定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提案,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0890512 修正)

原條文於執行時,對於「符合跨越政黨門檻之政黨」,難符合立法院政黨生態之變化,易衍生爭議,且組織法對於黨團之設置已有限制,經本院同意成立之黨團也具相當之民意支持度,應予平等權益,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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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5 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