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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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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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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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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4-1 條規定:「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