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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