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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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30528 增訂)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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