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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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 2.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 3.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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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條的解釋: 1. 根據第73條第1項,當議案經過廣泛討論時,除非黨團要求根據政黨比例指派委員發言,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換句話說,除非黨團要求,委員不能要求在進行廣泛討論時發言。 2. 第73條第2項規定,經過協商且待進行院會表決的條文,可以根據政黨比例派員發言並直接處理。這意味著在進行院會表決之前,可以根據政黨比例指派委員發言並進行處理。 3. 第73條第3項規定,在進行逐條討論時,出席的委員不能要求發言。這表示在逐條討論時,委員不能要求發言。 這些解釋主要基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3條的文字內容。具體解釋的參考資料不明確,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立法理由明定協商法案討論時,各黨團得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逐條討論時,則不得發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協商法案討論時,各黨團得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逐條討論時,則不得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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