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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2.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3.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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