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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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 2.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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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4條,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第一款規定了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的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這表示程序委員會負責確保議案審查程序的正確進行,遵循黨團協商的輪序,使議案能夠依序進行審查和協商。 舉例來說,當立法院有多個委員會需要審查不同的議案時,程序委員會會依照各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和院會的決定,按照黨團協商的順序將這些議案交給各黨團進行協商。 2. 第二款規定了對於有時效性的議案,負責召集的黨團和相應的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這表示在有時效性的情況下,必須優先處理這些議案,確保議案能夠按時進行審查和協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議案有時間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審查和協商,那麼負責召集的黨團和相應的院會說明人就應該優先處理這個議案,確保它能夠按時進行相關程序。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議案分發協商,依各委員會向程序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之順序依序為之。 各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議案之數量,以各黨團在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為原則定之。 分配協商之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應優先處理。 各黨團負責協商之議案,經一定期間仍未獲共識者,應改由其他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立法理由明定議案協商之順序及各黨團參與協商議案之數量與分配具有時效性議案之優先處理。
(0910115 修正)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立法理由一、程序委員會交由黨團協商之議案,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亦包括原經委員會議決無須協商,但經院會議決應交付協商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依第七十條第一項,議案協商已改由院會說明人之黨團負責,不再以政黨比例分配,爰配合刪除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第七十條第一項,增列院會說明人亦應優先處理有時效性之議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議案協商之順序及各黨團參與協商議案之數量與分配具有時效性議案之優先處理。
一、程序委員會交由黨團協商之議案,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亦包括原經委員會議決無須協商,但經院會議決應交付協商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依第七十條第一項,議案協商已改由院會說明人之黨團負責,不再以政黨比例分配,爰配合刪除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第七十條第一項,增列院會說明人亦應優先處理有時效性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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