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4 條
- 1.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 2.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4條,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第一款規定了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的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這表示程序委員會負責確保議案審查程序的正確進行,遵循黨團協商的輪序,使議案能夠依序進行審查和協商。 舉例來說,當立法院有多個委員會需要審查不同的議案時,程序委員會會依照各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和院會的決定,按照黨團協商的順序將這些議案交給各黨團進行協商。 2. 第二款規定了對於有時效性的議案,負責召集的黨團和相應的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這表示在有時效性的情況下,必須優先處理這些議案,確保議案能夠按時進行審查和協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議案有時間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審查和協商,那麼負責召集的黨團和相應的院會說明人就應該優先處理這個議案,確保它能夠按時進行相關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