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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2 條

  1. 1.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2. 2.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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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項職權行使情形: 1. 黨團協商結論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且得到八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其他委員可對提議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院會會就異議部分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異議。 舉例:在一個黨團協商結論宣讀後,某個委員提出了一項議案,並獲得了超過八人的連署或附議。其他委員對該議案的某個部分表示異議,院會將就該異議部分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異議。 2. 黨團協商結論已經經過院會宣讀並通過,或根據前一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在進行逐條宣讀時,出席委員也不得提出反對。 舉例:在黨團協商結論經過院會宣讀並通過後,出席委員不得再對該結論提出異議。另外,在進行逐條宣讀時,出席委員也不得提出反對。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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