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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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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若一個議案在交由黨團協商後超過一個月仍無法達成共識,則該議案將由院會進行定期處理。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33):此為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法規網站,提供了相關法律文件的全文內容,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網站 (https://www.ly.gov.tw/):這是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網站,提供了立法院的相關資訊和法律文件,可作為法律解釋和參考的依據。

立法沿革 2

(0910115 增訂)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延宕議案審議,有害議事效率,協商一定期間仍無法獲得共識,允宜提報院會定期處理。

(0970425 修正)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立法理由將協商期限縮短為一個月,俾能在同一會期內完成重大急迫性法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延宕議案審議,有害議事效率,協商一定期間仍無法獲得共識,允宜提報院會定期處理。

(0970425 修正)

將協商期限縮短為一個月,俾能在同一會期內完成重大急迫性法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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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