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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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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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若一個議案在交由黨團協商後超過一個月仍無法達成共識,則該議案將由院會進行定期處理。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33):此為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法規網站,提供了相關法律文件的全文內容,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網站 (https://www.ly.gov.tw/):這是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網站,提供了立法院的相關資訊和法律文件,可作為法律解釋和參考的依據。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增訂)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延宕議案審議,有害議事效率,協商一定期間仍無法獲得共識,允宜提報院會定期處理。
(0970425 修正)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立法理由將協商期限縮短為一個月,俾能在同一會期內完成重大急迫性法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延宕議案審議,有害議事效率,協商一定期間仍無法獲得共識,允宜提報院會定期處理。
(0970425 修正)
將協商期限縮短為一個月,俾能在同一會期內完成重大急迫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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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