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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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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規定,在黨團協商後,各黨團代表應即簽名,形成協商結論。此外,該條還要求各黨團負責人簽名,並在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54>。 範例: 例如,當立法院的各黨團在協商一項議案時,最終達成共識並形成協商結論後,各黨團代表就該協商結論進行簽名。接著,各黨團負責人也要簽署該結論。最後,協商結論在院會上宣讀並列入紀錄,同時也會刊登在公報上,供公眾參考。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明定黨團協商獲有結論後,應由各黨團代表及負責人簽名,並將協商結論提報院會,刊登公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黨團協商獲有結論後,應由各黨團代表及負責人簽名,並將協商結論提報院會,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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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 條規定:「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