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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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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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規定,在黨團協商後,各黨團代表應即簽名,形成協商結論。此外,該條還要求各黨團負責人簽名,並在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54>。 範例: 例如,當立法院的各黨團在協商一項議案時,最終達成共識並形成協商結論後,各黨團代表就該協商結論進行簽名。接著,各黨團負責人也要簽署該結論。最後,協商結論在院會上宣讀並列入紀錄,同時也會刊登在公報上,供公眾參考。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明定黨團協商獲有結論後,應由各黨團代表及負責人簽名,並將協商結論提報院會,刊登公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黨團協商獲有結論後,應由各黨團代表及負責人簽名,並將協商結論提報院會,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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