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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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