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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0 條

  1. 1.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2. 2.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3. 3.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4. 4.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5. 5.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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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0 條規定了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當議案需要進行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所屬的院會說明人負責召集,並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兩名代表參加,該院會說明人則擔任協商主席。然而,如果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則原所屬黨團需指派其他協商主席。黨團所屬委員中至少要有一名審查會委員出席協商,但如果黨團內所有委員都不是審查會委員,則不在此限制之內。如果有委員對議案提出異議,可以向負責召集的黨團提交書面簽名推派兩名委員列席協商說明。議案進行協商時,應由秘書長派員支援並全程錄影、錄音和記錄,同時將協商結論刊登在公報上。如果協商結論與審查會的決議或原提案的條文明顯不同,則提出修正的黨團或提案委員應以書面附上修正條文和立法理由,將其連同協商結論刊登在公報上。 這些規定保障了黨團在議案協商過程中的參與,確保各黨團的意見都能被充分聽取。同時,協商過程的錄影、錄音和記錄可以作為後續審查和評估的依據,保證透明度和公正性。如果協商結論與審查會的決議或原提案有明顯差異,相關修正的內容和理由也應該在公報中刊登,讓各方對結果做出充分的了解和評價。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文: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c/ExteriorDisplayNormal.jsp?interc=784530449979D1D24815D13425B72FA8&id=2fcf47fb355b4fde9c1e510568ae9c91&name=322CC82FD3F4A22C4562992B6A9B48E5 依據該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例如,在立法院的議案協商過程中,秘書長可能會派遣相關人員提供支援,例如錄影師、錄音師和記錄員,確保整個協商過程得到適當的記錄和文件化。這些錄影、錄音和記錄的資料將會結合協商結果一同刊登在公報上,以供公眾查閱。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文: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c/ExteriorDisplayNormal.jsp?interc=784530449979D1D24815D13425B72FA8&id=2fcf47fb355b4fde9c1e510568ae9c91&name=322CC82FD3F4A22C4562992B6A9B48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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