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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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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2. 2.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3. 3.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規定了立法院的黨團協商流程和委員會內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這個條文: 1. 立法院的院長或各黨團可以請求進行黨團協商,以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 2. 當立法院院會審議不需要進行黨團協商的議案時,如果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並且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就必須進行黨團協商。 3. 在各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如果遇到爭議,主席有權裁決是否進行協商。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院會正在審議一個和教育相關的議案,其中一個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並且有其他委員連署支持,該議案就會被送到黨團進行協商。又或者在某個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委員們對其中一個細節有爭議,主席可以決定是否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

立法沿革 3

(0880112 制定)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未經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出席委員如未能達成共識者,主席得裁決進行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進行黨團協商之對象與時機。

(0910115 修正)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立法理由為提高議事效率,並尊重委員會之專業,對委員會議決無須經黨團協商之議案,可直接進入二讀會程序,然為保障非屬該委員會委員就該議案表達意見之權利,爰修正第二項。另為使院會議事朝政黨化運作,如黨團認為委員會之決議有不妥時,則可以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逕行提案,將議案交付協商,無須於此另為規定。

(0961130 修正)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 異議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進行黨團協商之對象與時機。

(0910115 修正)

為提高議事效率,並尊重委員會之專業,對委員會議決無須經黨團協商之議案,可直接進入二讀會程序,然為保障非屬該委員會委員就該議案表達意見之權利,爰修正第二項。另為使院會議事朝政黨化運作,如黨團認為委員會之決議有不妥時,則可以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逕行提案,將議案交付協商,無須於此另為規定。

(0961130 修正)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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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