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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8 條

  1. 1.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2. 2.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3. 3.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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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規定了立法院的黨團協商流程和委員會內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這個條文: 1. 立法院的院長或各黨團可以請求進行黨團協商,以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 2. 當立法院院會審議不需要進行黨團協商的議案時,如果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並且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就必須進行黨團協商。 3. 在各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如果遇到爭議,主席有權裁決是否進行協商。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院會正在審議一個和教育相關的議案,其中一個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並且有其他委員連署支持,該議案就會被送到黨團進行協商。又或者在某個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委員們對其中一個細節有爭議,主席可以決定是否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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