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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2.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3.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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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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