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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2.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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