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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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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2. 2.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9條規定了黨團協商會議的相關內容。根據這條規定,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以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如果院長因故不能主持,則由副院長主持。這種會議原則上每週星期三舉行,如果在休會或停會期間有必要,也可以舉行,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近修訂於106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立法理由明定黨團協商主持人及各黨團代表之參與人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黨團協商主持人及各黨團代表之參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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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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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9 條規定:「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