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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9 條

  1. 1.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2. 2.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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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9條規定了黨團協商會議的相關內容。根據這條規定,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以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如果院長因故不能主持,則由副院長主持。這種會議原則上每週星期三舉行,如果在休會或停會期間有必要,也可以舉行,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近修訂於106年5月2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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