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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7 條

  1. 1.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2. 2.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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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規定了關於請願文書審查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請願文書經過審查後被認定為議案,則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並進行大體討論後,可以決定將其交付審查、逕付到二讀程序或決定不予審議。如果請願文書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立法院應詳細說明理由和處理過程,並向請願人通知。然而,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通過,該請願文書仍可以成為議案。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請願文書經審查後成為議案,可以進行討論和審查。立法委員可以提出相關法案,或直接進行審查。例如,立法委員可以根據請願文書的要求,提出相關法案,進行審查和討論。然後,根據立法院的程序,該議案可能會經過二讀程序,最終成為法律。 此外,如果請願文書未通過審查成為議案,立法院應詳細敘明理由和處理過程,並將報請程序委員會審議。然而,有些情況下,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且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請願文書仍然可以成為議案。這意味著,立法委員可以將沒有通過審查的請願文書再次提起並進行討論。最終,這個提案可能會經過審議和表決程序,決定是否成為議案。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其他相關立法院議事程序以及審議議案的相關文件或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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