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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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2.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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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規定了關於請願文書審查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請願文書經過審查後被認定為議案,則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並進行大體討論後,可以決定將其交付審查、逕付到二讀程序或決定不予審議。如果請願文書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立法院應詳細說明理由和處理過程,並向請願人通知。然而,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通過,該請願文書仍可以成為議案。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請願文書經審查後成為議案,可以進行討論和審查。立法委員可以提出相關法案,或直接進行審查。例如,立法委員可以根據請願文書的要求,提出相關法案,進行審查和討論。然後,根據立法院的程序,該議案可能會經過二讀程序,最終成為法律。 此外,如果請願文書未通過審查成為議案,立法院應詳細敘明理由和處理過程,並將報請程序委員會審議。然而,有些情況下,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且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請願文書仍然可以成為議案。這意味著,立法委員可以將沒有通過審查的請願文書再次提起並進行討論。最終,這個提案可能會經過審議和表決程序,決定是否成為議案。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其他相關立法院議事程序以及審議議案的相關文件或指引。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立法理由明定請願文書成為議案後之審查程序及不成為議案之處理方式。
(0961130 修正)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請願文書成為議案後之審查程序及不成為議案之處理方式。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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