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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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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2. 2.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6條,請願文書應該成為議案,由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在審查期間,委員會可以函請相關部會在一個月內提供查復意見。如果有需要,委員會可以派人先行瞭解情況,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結束後請願人應立即退席。此外,在審查尚未結果前,請願人有權撤回請願文書。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公民提交了一個請願文書給立法院,要求修改某項法律。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6條,立法院應該將該請願文書視為議案,轉交相關的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可以函請相關部會提供查復意見,並且可以邀請請願人到會說明。在審查期間,請願人有權撤回請願文書。最終,委員會將根據審查結果做出決定,並向立法院提交報告。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立法理由明定常設委員會審查請願文書之處理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常設委員會審查請願文書之處理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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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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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6 條規定:「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