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6 條
- 1.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 2.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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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6條,請願文書應該成為議案,由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在審查期間,委員會可以函請相關部會在一個月內提供查復意見。如果有需要,委員會可以派人先行瞭解情況,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結束後請願人應立即退席。此外,在審查尚未結果前,請願人有權撤回請願文書。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公民提交了一個請願文書給立法院,要求修改某項法律。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6條,立法院應該將該請願文書視為議案,轉交相關的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可以函請相關部會提供查復意見,並且可以邀請請願人到會說明。在審查期間,請願人有權撤回請願文書。最終,委員會將根據審查結果做出決定,並向立法院提交報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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