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5 條
- 1.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
- 2.請願文書之內容明顯非屬立法職權事項,程序委員會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其屬單純之行政事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函復。如顯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事,依法不得請願者,由程序委員會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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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5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內容。第一項表示,立法院在接收到請願文書後,應由程序委員會審核該文書的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的規定。如果發現有不符合或文字意思無法理解的情況,程序委員會應通知請願人補正。 第二項表示,如果請願文書的內容明顯與立法職權事項無關,程序委員會可以直接移送相關的權責機關處理。如果是純粹的行政事項,也可以不經過審查直接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作出函復。但如果涉及請願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禁止的情況,程序委員會應通知請願人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立法院在收到請願文書後,需要遵循程序委員會的審核程序,審查文書的形式以確保符合請願法的要求。如果文書有問題,必須通知請願人進行補正。而對於不屬於立法職權事項的請願文書,可以直接移送相關機關處理,純粹的行政事項則可以直接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回覆。但如有違反請願法規定的情況,程序委員會則需通知請願人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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