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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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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秘書處收文。 三、立法院會議時,請願人面遞請願文書,由有關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接受,並於接見後,交秘書處收文。 四、請願人向立法院集體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由院長指定之人員接見其代表。
  2. 2.前項請願人,包括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4條》,立法院在收受請願文書時有以下規定: 1. 秘書處收到請願文書後,應立即送交程序委員會。 2. 各委員會收到請願文書後,應立即送交秘書處收文。 3. 在立法院會議期間,如果有請願人親自提交請願文書,相關委員會應指定委員代表接見,接見後交由秘書處收文。 4. 如果有集體請願的情況,請願人在提交請願文書時有所陳述,應由院長指定的人員接見其代表。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4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150061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秘書處收文。   三、立法院會議時,請願人面遞請願文書,由有關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接受,並於接見後,交秘書處收文。   四、請願人向立法院集體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由院長指定之人員接見其代表。   前項請願人,包括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

立法理由一、統一收受請願文書之處理方式,並避免各委員會有逕予存查者、有移送秘書處收文之歧異。   二、基於國際化之趨勢,賦予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請願主體。

  • 法人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統一收受請願文書之處理方式,並避免各委員會有逕予存查者、有移送秘書處收文之歧異。   二、基於國際化之趨勢,賦予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請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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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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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4 條規定:「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二、各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