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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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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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3條,各委員會在審查行政命令時,如果本章未規定相關規定,則可以參考法律案的審查規定。這意味著各委員會在審查行政命令時,可以針對相關法律案的審查規定進行參考和應用。舉個例子,如果某個行政命令涉及到環境保護相關事項,但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考相關法案中關於環境保護的審查規定進行審查。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立法理由行政命令之審查與法律案審查,許多程序相當,包括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文件調閱、聽證…..,因此,設準用之規定。
- 行政命令名詞
(0880112 制定)
行政命令之審查與法律案審查,許多程序相當,包括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文件調閱、聽證…..,因此,設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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