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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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3條,各委員會在審查行政命令時,如果本章未規定相關規定,則可以參考法律案的審查規定。這意味著各委員會在審查行政命令時,可以針對相關法律案的審查規定進行參考和應用。舉個例子,如果某個行政命令涉及到環境保護相關事項,但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考相關法案中關於環境保護的審查規定進行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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