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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2.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3.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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