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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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的規定: 1. 如果經審查後發現行政命令違反、變更或牴觸了法律,或者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事項用命令來規定,就應該將該命令提交給院會審議,經過投票表決後,通知原來訂立該命令的機關進行修正或廢止。 2. 前項第一項的行政命令視為已審查或者經審查沒有違反前項情形的行政命令,由委員會提交給院會審查。 3. 第一項經過通知進行修正或廢止的命令,原本訂立該命令的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內進行修正或廢止,逾期未進行修正或廢止的話,該命令就失效了。 這意味著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發現行政命令違反或牴觸法律,或者應該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使用命令來規定的話,立法院就有權利審查並要求修正或廢止命令。如果命令已經通知進行修正或廢止,原訂立該命令的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內進行修正或廢止;如果沒有進行修正或廢止,該命令就失效了。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32)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立法理由一、規定行政命令之再送置立法院後之處理程序。 二、基於立法監督立場,立法院就命令訂頒不法處,得要求原訂頒機關限期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 行政命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1 條條文
一、規定行政命令之再送置立法院後之處理程序。 二、基於立法監督立場,立法院就命令訂頒不法處,得要求原訂頒機關限期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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