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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1 條

  1. 1.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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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審查行政命令時,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超過期限未完成審查,將視為已經審查完畢。不過,如果有特殊情形,可以經由院會同意後展延,但展延次數限制為一次。在計算審查期限時,應扣除休會期日。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在某一次院會中交付某個行政命令給某個委員會審查,根據法律規定,該委員會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如果委員會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審查,那麼該行政命令將被視為已經審查完畢,無需再進一步審查。然而,如果委員會認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委員會可以向院會提出申請,得到院會同意後可以展延審查期限,但僅限一次。另外,在計算審查期限時,如果立法院休會,則休會期日不計算在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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