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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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60~62
(一) 15 人➡️ 付委
(二) 三個月內須實成審查
(三) 展延以1次為限
(四) 逾期視為已經審查
(五) 無問題者報院會存查
(六) 有問題者通知原訂頒機關於兩個月內更正
(七) 限期更正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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