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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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 2.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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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如果出席委員對於這些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的情形,或者認為應以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項被以命令方式解決,只要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可將該命令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和條文解釋,各機關在執行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時所發布的命令,需要提報給立法院議會。如果有立法委員對這些命令提出異議,認為有違反法律、變更法律或牴觸法律的情況,或者認為這些事項應由法律來處理而不是以命令方式解決,只要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就可以將這些命令交付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立法理由一、明定應送置立法院之命令,限於職權命命及授權命命二種。 二、行政命令原則上雖課予各機關單純送置立法院義務,惟為強化立法院監督,仍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之需要,但為免於率予交付審查,爰規定提議委員應經一定人數之連署或附議。
(0961130 修正)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 送達名詞
一、明定應送置立法院之命令,限於職權命命及授權命命二種。 二、行政命令原則上雖課予各機關單純送置立法院義務,惟為強化立法院監督,仍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之需要,但為免於率予交付審查,爰規定提議委員應經一定人數之連署或附議。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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