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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2.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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