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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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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2. 2.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3. 3.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了立法院對議案和法律案的審議程序。該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1.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根據法條規定,主席在第一讀會上宣讀議案的內容。 2.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根據法條規定,政府機關提出的議案和立法委員提出的法律案應先送給程序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再進入院會進行朗讀。但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或者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表決通過,則可以直接進入二讀。 3.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根据法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的其他議案在朗讀標題後,可以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過大致討論後,可以進行審查或直接進入二讀,也可以決定不予審議。 這些法條的相關範例是指,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慣例,立法院的議事程序和審議節奏可能因不同案件而有所不同。例如,在進行議案審查時,立法委員可以提出補充意見或修正案,而委員會可以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將議案交付審查或直接進行二讀。這些範例可以從立法院公報、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相關案例中找到。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理由明定第一讀會程序。

(0961130 修正)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第一讀會程序。

(0961130 修正)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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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