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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