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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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