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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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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2.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3.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該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第二讀會:在討論經過各委員會審查的議案,或經院會議決而不經審查直接提交第二讀的議案時進行。這表示在進入第二讀時,議案已經經過了委員會的審查,或者經過了院會的議決,並且不需要再次審查。 2. 議案朗讀和逐條討論:在第二讀會上,應當將議案逐條地朗讀,並按順序提交討論。這表示在第二讀會上,議案的內容應當進行公開宣讀,以確保與會者對議案的內容有清晰的了解,並按照議案的各個部分進行討論。 3. 廣泛討論和提議:在第二讀會上,可以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進行廣泛的討論。如果有與會委員提出議案,並且得到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經過表決通過,可以重新提交審查或撤銷之。這表示在第二讀會上,與會者可以就議案的內容進行詳細討論,並且有權提出修改議案或重新審查的提案。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立法理由明定第二讀會程序。

(0961130 修正)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 要旨名詞
  • 撤銷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第二讀會程序。

(0961130 修正)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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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規定:「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