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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1. 1.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2.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3.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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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該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第二讀會:在討論經過各委員會審查的議案,或經院會議決而不經審查直接提交第二讀的議案時進行。這表示在進入第二讀時,議案已經經過了委員會的審查,或者經過了院會的議決,並且不需要再次審查。 2. 議案朗讀和逐條討論:在第二讀會上,應當將議案逐條地朗讀,並按順序提交討論。這表示在第二讀會上,議案的內容應當進行公開宣讀,以確保與會者對議案的內容有清晰的了解,並按照議案的各個部分進行討論。 3. 廣泛討論和提議:在第二讀會上,可以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進行廣泛的討論。如果有與會委員提出議案,並且得到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經過表決通過,可以重新提交審查或撤銷之。這表示在第二讀會上,與會者可以就議案的內容進行詳細討論,並且有權提出修改議案或重新審查的提案。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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