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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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