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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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當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進行逐條討論時,如果對該案立法的原旨有異議,可以由出席委員提議,並且需要有25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經過表決通過後可以將該案全案重付審查,但僅限一次。 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立法院內對於法律案的討論具有民主程序和公正程序。當有委員對特定法律案的立法內容提出異議時,其他委員有權支持該異議並經過表決通過,使該案能夠重新接受審查。這樣可以確保法律案的充分討論和反省,以達到法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法律案正在進行第二讀會的逐條討論,其中有一部分已經通過,但是有委員對其立法的原旨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該委員可以提議將整個法案重新審查,並且需要有25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支持。如果這個提議經過表決通過,那麼該法案將被重新送回審查,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和檢討。然而,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一個法案只能重新審查一次,一旦通過重新審查,即不能再次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五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法案在二讀會逐條討論時,部分條文業已通過,但對立法本旨仍有所異議之補救程序。
(0961130 修正)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 本案名詞
- 異議名詞
明定法案在二讀會逐條討論時,部分條文業已通過,但對立法本旨仍有所異議之補救程序。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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