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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0-1 條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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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規定,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如果得經院會同意,則不需要再進行討論,可以直接依照審查意見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議事效率,讓各委員會能夠較快地處理相關議案。這條法條的範例可能是在立法院委員會討論一項法案時,如果該法案已經經過委員會的審查並且得到同意,且院會也同意不再進行討論,那麼該法案可以直接依照審查意見處理,不再需要進一步討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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