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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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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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規定,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如果得經院會同意,則不需要再進行討論,可以直接依照審查意見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議事效率,讓各委員會能夠較快地處理相關議案。這條法條的範例可能是在立法院委員會討論一項法案時,如果該法案已經經過委員會的審查並且得到同意,且院會也同意不再進行討論,那麼該法案可以直接依照審查意見處理,不再需要進一步討論。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5 增訂)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議事效率,使院會更為順暢,業經各委員會議決不須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出席委員如有異議,應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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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議事效率,使院會更為順暢,業經各委員會議決不須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出席委員如有異議,應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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