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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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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規定,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如果得經院會同意,則不需要再進行討論,可以直接依照審查意見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議事效率,讓各委員會能夠較快地處理相關議案。這條法條的範例可能是在立法院委員會討論一項法案時,如果該法案已經經過委員會的審查並且得到同意,且院會也同意不再進行討論,那麼該法案可以直接依照審查意見處理,不再需要進一步討論。

立法沿革 1

(0910115 增訂)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議事效率,使院會更為順暢,業經各委員會議決不須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出席委員如有異議,應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程序提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議事效率,使院會更為順暢,業經各委員會議決不須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出席委員如有異議,應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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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規定:「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