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2.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3.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rykite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院會表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