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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2.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3.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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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kite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院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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