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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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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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議決的議案,除了法律案和預算案需要經過三讀會議決外,其他議案都需要經過二讀會議決。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提交一個新的議案,例如修憲案或是修訂一項現有法律的提案,根據這個法條,該議案需要經過立法院的二讀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在這個二讀會議上,立法委員將會就這個提案進行辯論和討論,以確定其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最終,這個議案需要在經過二讀會議的討論和投票後,取得立法院的多數票通過方可進入下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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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議決之議案,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其餘議案須經二讀。
- 第六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3 條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議決之議案,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其餘議案須經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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