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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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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議決的議案,除了法律案和預算案需要經過三讀會議決外,其他議案都需要經過二讀會議決。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提交一個新的議案,例如修憲案或是修訂一項現有法律的提案,根據這個法條,該議案需要經過立法院的二讀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在這個二讀會議上,立法委員將會就這個提案進行辯論和討論,以確定其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最終,這個議案需要在經過二讀會議的討論和投票後,取得立法院的多數票通過方可進入下一個階段。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議決之議案,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其餘議案須經二讀。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議決之議案,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其餘議案須經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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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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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