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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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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立法院會議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相同,則由主席決定結果。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69) 範例:假設立法院會議有100位委員出席,根據該條規定,至少需要51位委員的同意才能使決議生效。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為50人,則根據同條規定,主席可以決定會議的結果。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立法院會議之決議,仍依本院議事成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法令名詞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仍依本院議事成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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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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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