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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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立法院會議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相同,則由主席決定結果。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69) 範例:假設立法院會議有100位委員出席,根據該條規定,至少需要51位委員的同意才能使決議生效。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為50人,則根據同條規定,主席可以決定會議的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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