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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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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時,可以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延長會期,也可以根據行政院的請求進行延長。延長會期的提議需要有至少20人以上的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最高,九十六年判字第1656號),這條法律規定了立法院延長會期的機制。根據這個判決書的內容,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時可以進行延長,且提議延長會期的人必須是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的方法可以是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也可以是行政院提出請求。此外,提議延長會期的立法委員必須有至少20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 舉一個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有關的範例是,假設立法院的一次會期即將屆至,院長提議延長會期並獲得20位以上立法委員的連署或附議,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立法院可以延長會期進行相關的議事活動。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四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理由明定每次會期延長之要件。

(0961130 修正)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每次會期延長之要件。

(0961130 修正)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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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 條規定:「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