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 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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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時,可以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延長會期,也可以根據行政院的請求進行延長。延長會期的提議需要有至少20人以上的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最高,九十六年判字第1656號),這條法律規定了立法院延長會期的機制。根據這個判決書的內容,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時可以進行延長,且提議延長會期的人必須是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的方法可以是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也可以是行政院提出請求。此外,提議延長會期的立法委員必須有至少20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 舉一個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有關的範例是,假設立法院的一次會期即將屆至,院長提議延長會期並獲得20位以上立法委員的連署或附議,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立法院可以延長會期進行相關的議事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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