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1. 1.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2. 2.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此法條規定立法院會議的開會條件,要求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開會。而立法委員總額的計算標準是根據每個會期實際報到的人數,且在會期中,如果有立法委員辭職、去職或亡故,這些人數應予減除。例如,如果立法院總共有100位立法委員,那麼開會時至少要有33位立法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但是如果在會期內有6位立法委員辭職或去世,那麼實際報到的人數就只有94人,因此如果要開會,至少要有31位立法委員出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