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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2.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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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kite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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