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4 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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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規定,當某個案件經過全院委員會的審查後,可以提請全體立法委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員贊成,則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這表示立法院對某個特定案件的審查和決策需要經過全院委員會的討論和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且需要絕對多數立法委員的贊成才能提出彈劾案。以下是我們找到的一個相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罰法》第21條,當行政機關對特定行為進行處罰時,被處罰的對象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以確定相關處罰的合法性。這保障了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確保了被處罰者的合法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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