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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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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規定,當某個案件經過全院委員會的審查後,可以提請全體立法委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員贊成,則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這表示立法院對某個特定案件的審查和決策需要經過全院委員會的討論和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且需要絕對多數立法委員的贊成才能提出彈劾案。以下是我們找到的一個相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罰法》第21條,當行政機關對特定行為進行處罰時,被處罰的對象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以確定相關處罰的合法性。這保障了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確保了被處罰者的合法權益。

立法沿革 3

(0880112 制定)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決議彈劾案之方式。

(0990518 修正)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配合民國九十四年修訂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第十項條文而作修改,彈劾案改由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

(1130528 修正)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立法理由同第十五條。

  • 彈劾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立法院決議彈劾案之方式。

(0990518 修正)

配合民國九十四年修訂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第十項條文而作修改,彈劾案改由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

(1130528 修正)

同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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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4 條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