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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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4-1 條規定了立法院對總統或副總統的罷免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內容分析: 1.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立法院可以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在進行提議時,需有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議人數,並且需提供罷免理由。這個案件將會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然後提交給全院委員會,要求在十五天內進行審查。 2. 在進行全院委員會審查之前,立法院需要通知被提議罷免的人,在審查前七天內提出答辯書。 3. 當立法院收到答辯書後,應立即將其分發給全體立法委員。 4. 如果被提議罷免的人未提出答辯書,全院委員會仍可以進行審查。 5. 在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將提案提交給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將成立,並立即宣告並通知被提議罷免的人。 這些規定旨在規範立法院對總統或副總統的罷免程序,確保過程公正透明。在現實情況下,當有關提案時,立法院會遵循這些程序來保護被提議罷免的人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891107 增訂)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列專章規範:「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從各國法制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對總統罷免權的行使必須分由兩個不同的機關,一個機關提議罷免或發動罷免,而要不要罷免則由另一個機關決定。亦即由立法委員提議罷免案,而交由人民做最後決定。
- 第二條第九項條文
- 宣告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列專章規範:「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從各國法制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對總統罷免權的行使必須分由兩個不同的機關,一個機關提議罷免或發動罷免,而要不要罷免則由另一個機關決定。亦即由立法委員提議罷免案,而交由人民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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