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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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立法院有權成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要求相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該條款進一步規定,在必要時,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可以通過立法院的決議,向相關機關調閱議案涉及事項的文件原本。 這意味著立法院可以透過成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來獲取相關機關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作為審議特定議案的依據。在必要時,立法院可以要求機關提供相關文件的原本,以更全面地了解議案涉及的事項。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身,並且也可以參考相關的立法院內部規章制度,例如立法院會議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這些資料可以提供詳細的操作程序,以及實際的案例來說明該條款的應用。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立法理由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但議案在院會或委員會係不同之處理階段,爰於第一項明定進行文件調閱之主體,賦與不同名稱,以示負責對象之不同。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之意旨,明定得調閱文件原本之要件。
(1130528 修正)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行使調查權。 二、調查權得由院會決議組成調查委員會行使,或由委員會決議組成調查專案小組行使。 三、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四、明定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職權,其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分別由院會及委員會議決之。
- 憲法法規
- 聽證名詞
- 證言名詞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但議案在院會或委員會係不同之處理階段,爰於第一項明定進行文件調閱之主體,賦與不同名稱,以示負責對象之不同。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之意旨,明定得調閱文件原本之要件。
一、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行使調查權。 二、調查權得由院會決議組成調查委員會行使,或由委員會決議組成調查專案小組行使。 三、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四、明定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職權,其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分別由院會及委員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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