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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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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2. 2.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 條規定了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根據這條法條,在立法院會期中,可以組成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這些委員會或小組的目的是調閱相關文件以進行審查與討論。此外,法條也強調調閱文件的時間不受限制,可在立法院會期內或之外進行。根據最新資料,立法院在行使職權時成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來收集所需的文件並進行相關的審查與討論。這些文件可能包括提案相關文件、報告、資料等。例如,調閱委員會可能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來調閱某個特定議案的相關文件,以便委員們能夠對該議案做出適當的審查和討論。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須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且涉及其組成成員之產生等,宜於會期中為之,以利進行調閱文件事宜。惟調閱主體一旦設立,對涉及廣泛之特定議案,其調閱文件之時間若僅限於會期,將無法充分發揮文件調閱之功能,爰規定本條。

(1130528 修正)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立法理由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設立及運作時間之限制等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須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且涉及其組成成員之產生等,宜於會期中為之,以利進行調閱文件事宜。惟調閱主體一旦設立,對涉及廣泛之特定議案,其調閱文件之時間若僅限於會期,將無法充分發揮文件調閱之功能,爰規定本條。

(1130528 修正)

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設立及運作時間之限制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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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 條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