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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2.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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