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6 條
- 1.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 2.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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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 條規定了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根據這條法條,在立法院會期中,可以組成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這些委員會或小組的目的是調閱相關文件以進行審查與討論。此外,法條也強調調閱文件的時間不受限制,可在立法院會期內或之外進行。根據最新資料,立法院在行使職權時成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來收集所需的文件並進行相關的審查與討論。這些文件可能包括提案相關文件、報告、資料等。例如,調閱委員會可能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來調閱某個特定議案的相關文件,以便委員們能夠對該議案做出適當的審查和討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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