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6-1 條
快速跳轉
- 1.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 2.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 3.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30528 增訂)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與召集人之產生。
- 予以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與召集人之產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