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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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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2. 2.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3. 3.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與召集人之產生。

  • 予以名詞
(11305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與召集人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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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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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1 條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調查專案小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