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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2.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3.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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