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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620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電信法第 7 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 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如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人資料提供,因另有上述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適用

主旨

有關貴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提供調閱文件內容及範圍中所列第 8 點之通聯紀錄乙事,請本部提供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部分之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 103 年 1 月 24 日台立司字第 103430015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例如:電信法及其具體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本部 102 年 5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26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準此,大院得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於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惟本件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人資料之提供,因電信法第 7 條及 103年 1 月 29 日經總統公布、現尚未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新增條文第 11 條之 1 規定等另有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正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副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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