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
-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建立台灣總統直選制度,規定四年任期、緊急命令權、被動解散立法院權及罷免彈劾雙軌制衡。
Q · 總統有哪些憲法上的權力跟限制?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單獨任命行政院長(免立法院同意)、發布緊急命令(10 日內須立法院追認)、被動解散立法院(先有不信任案通過後 10 日內)。三道下台機制:副總統補選由立法院做、罷免由全民投票(立委 1/4 提議 2/3 同意後)、彈劾由憲法法庭判決。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總統制度的「規格說明書」。它解釋了三件事:你怎麼選出總統、總統能單獨做哪些事、以及總統怎麼下台。第一項那一句「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看似平淡,其實是台灣憲政史上最重大的轉折之一,1996年第一次直接民選之後,總統的正當性來源從「國民大會代表」變成「你」。第二項到第八項則設計了總統的權力範圍:任命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可以發布緊急命令、可以解散立法院。但同時設計了三道煞車:副總統補選由立法院做、罷免要全民投票、彈劾經憲法法庭判決。這就是為什麼台灣不是「民選皇帝制」而是「半總統制」,總統有實權,但每一個實權都配對了一個制衡機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是總統職權的根本規範,建立四大支柱:總統副總統直接民選正當性、總統獨立任命行政院長權、總統緊急命令與被動解散立法院權、罷免與彈劾雙軌下台機制。本條於 1994 年(民國 83 年)首次納入總統直選,1997 年(86 年)取消行政院長同意權設計,2005 年(94 年)配合廢國大將彈劾審理移轉至憲法法庭,是台灣半總統制憲政架構的法源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華民國總統什麼時候開始直選?▾
1996 年第九任總統首次由全民直選,依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
Q2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要立法院同意嗎?▾
不需要。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已排除憲法第 37 條副署規定。
Q3總統可以隨時解散立法院嗎?▾
不行。必須先有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才能在 10 日內被動解散。
Q4緊急命令發布後立法院可以否決嗎?▾
可以。發布後 10 日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院不同意則命令立即失效。
Q5總統任期幾年?可以連任幾次?▾
4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最長 8 年。
Q6副總統缺位怎麼處理?▾
總統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Q7罷免總統的門檻有多高?▾
立委 1/4 提議、2/3 同意提出,再經全民過半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
Q8彈劾總統由誰審理?▾
立法院提案後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成立即解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call | impeachment |
|---|---|---|
| 性質 | 政治責任(人民收回授權) | 法律責任(司法認定違法) |
| 提議門檻 | 立委 1/4(29 席)提議 | 立委 1/2 以上提議 |
| 通過門檻 | 立委 2/3(75 席)同意 + 全民過半投票過半同意 | 立委 2/3 決議 + 憲法法庭判決 |
| 審理機關 | 中選會 + 全體選民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歷史紀錄 | 台灣憲政史尚無總統罷免案進入投票階段 | 台灣憲政史尚無總統彈劾案進入憲法法庭審理 |
| 再參選資格 | 罷免通過後 4 年內不得再任同一公職 | 解職後不影響再參選資格(但須視判決內容)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