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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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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建立台灣總統直選制度,規定四年任期、緊急命令權、被動解散立法院權及罷免彈劾雙軌制衡。

Q · 總統有哪些憲法上的權力跟限制?

1996 年起全民直選,任期 4 年連選一次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單獨任命行政院長(免立法院同意)、發布緊急命令(10 日內須立法院追認)、被動解散立法院(先有不信任案通過後 10 日內)。三道下台機制:副總統補選由立法院做、罷免由全民投票(立委 1/4 提議 2/3 同意後)、彈劾由憲法法庭判決。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總統制度的「規格說明書」。它解釋了三件事:你怎麼選出總統、總統能單獨做哪些事、以及總統怎麼下台。第一項那一句「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看似平淡,其實是台灣憲政史上最重大的轉折之一,1996年第一次直接民選之後,總統的正當性來源從「國民大會代表」變成「你」。第二項到第八項則設計了總統的權力範圍:任命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可以發布緊急命令、可以解散立法院。但同時設計了三道煞車:副總統補選由立法院做、罷免要全民投票、彈劾經憲法法庭判決。這就是為什麼台灣不是「民選皇帝制」而是「半總統制」,總統有實權,但每一個實權都配對了一個制衡機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是總統職權的根本規範,建立四大支柱:總統副總統直接民選正當性、總統獨立任命行政院長權、總統緊急命令與被動解散立法院權、罷免與彈劾雙軌下台機制。本條於 1994 年(民國 83 年)首次納入總統直選,1997 年(86 年)取消行政院長同意權設計,2005 年(94 年)配合廢國大將彈劾審理移轉至憲法法庭,是台灣半總統制憲政架構的法源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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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總統可以不經立法院同意就任命行政院長嗎?

可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的任免命令不需行政院長副署,不適用憲法第 37 條。這跟 1997 年之前的舊憲法不同。實務上若閣揆無法獲得立法院多數支持,預算和法案都過不了,所以總統實際上還是要考慮立法院的政治版圖。

Q2罷免總統需要什麼條件?

依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罷免案,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立法委員 2/3 同意這關是最高門檻,113 席要有 75 席以上同意。

Q3什麼情況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

依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必須先有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才能在 10 日內、諮詢立法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禁止解散。這是「被動解散權」,立法院解散後 60 日內要重新選立委,所以這個機制設計上是「同歸於盡」式的。

Q4增修條文第 2 條是什麼?

是總統制度的「規格說明書」,規定總統直選、職權範圍、下台機制三大塊,是台灣半總統制的法源。

Q5總統有哪些憲法權力?

獨立任命行政院長、發布緊急命令(10 日須立院追認)、被動解散立法院(先有不信任案)、決定國安大政方針。

Q6什麼叫被動解散立法院?

總統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必須等立法院先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才能在 10 日內反制解散。

Q7副總統補選怎麼進行?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Q8總統怎麼發布緊急命令?

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總統發布 →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立院不同意立即失效。

Q9怎麼罷免總統?

立委 1/4(29 席)提議 → 立委 2/3(75 席)同意 → 中選會公告 → 全民投票過半投票且有效票過半同意。

Q10總統怎麼解散立法院?

等立法院先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 → 總統 10 日內諮詢立法院長 → 宣告解散 → 60 日內重選立委。

Q11彈劾總統的程序是什麼?

立法委員 2/3 決議提案 → 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 判決成立即解職。

Q12罷免 vs 彈劾總統差在哪?

罷免是政治責任(人民收回授權,全民投票決定),彈劾是法律責任(司法認定違法,憲法法庭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callimpeachment
性質政治責任(人民收回授權)法律責任(司法認定違法)
提議門檻立委 1/4(29 席)提議立委 1/2 以上提議
通過門檻立委 2/3(75 席)同意 + 全民過半投票過半同意立委 2/3 決議 + 憲法法庭判決
審理機關中選會 + 全體選民司法院憲法法庭
歷史紀錄台灣憲政史尚無總統罷免案進入投票階段台灣憲政史尚無總統彈劾案進入憲法法庭審理
再參選資格罷免通過後 4 年內不得再任同一公職解職後不影響再參選資格(但須視判決內容)

recall

性質
政治責任(人民收回授權)
提議門檻
立委 1/4(29 席)提議
通過門檻
立委 2/3(75 席)同意 + 全民過半投票過半同意
審理機關
中選會 + 全體選民
歷史紀錄
台灣憲政史尚無總統罷免案進入投票階段
再參選資格
罷免通過後 4 年內不得再任同一公職

impeachment

性質
法律責任(司法認定違法)
提議門檻
立委 1/2 以上提議
通過門檻
立委 2/3 決議 + 憲法法庭判決
審理機關
司法院憲法法庭
歷史紀錄
台灣憲政史尚無總統彈劾案進入憲法法庭審理
再參選資格
解職後不影響再參選資格(但須視判決內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には大統領制なし(議院内閣制:天皇の国事行為=憲法6条·7条、内閣総理大臣=憲法67条)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7조-제68조 (대통령 직선제, 임기 5년 단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9条-第82条(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间接选举,任期 5 年)
德國Grundgesetz Art. 54-61(Bundespräsident 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任期 5 年,主要為禮儀性元首)
法國Constitution de la Ve République Art. 6-7(Président élu au suffrage universel direct, mandat 5 ans, renouvelable une fois)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I Sec. 1 + Amendment 12 + 22(透過 Electoral College 間接選舉,任期 4 年,連任一次)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800422 制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830728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行政院院長之免職命令,須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生效。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60718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90424 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930823 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00422 制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830728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行政院院長之免職命令,須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生效。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60718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90424 修正)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93082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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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