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2.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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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規定,立法院通過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後須公告半年,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始生效,同時廢除國民大會制度。
Q · 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就算生效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立法院僅能「提出」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並不能單獨讓修憲生效。提案後必須公告半年讓社會討論,再於三個月內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並依增修條文第12條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才正式通過。
白話解讀
你以為修憲是政治人物的遊戲,跟你無關?錯了。這條把改變國家根本規則的最後一道閘門,交到你手上。立法院再怎麼吵、再怎麼通過修憲案,最後沒有你(和其他自由地區選舉人)走進投票所蓋章,憲法一個字都動不了。這叫「公民複決」。更狠的是:連「中華民國的領土要不要變」這種事,沒有你的票也不能算數。這條同時把舊憲法裡那個叫「國民大會」的東西整個關進歷史博物館(停止適用憲法第25到34條和第135條),把原本屬於國大代表的修憲權,全部還給每一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你手上那張票的份量,比你以為的重得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為憲法複決權的核心條款,將原屬國民大會的修憲及領土變更案複決權,直接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行使,是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確立全民直接民主的憲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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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是什麼?▾
規範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並廢除國民大會制度。
Q2公民複決權是什麼?▾
人民對立法院通過之修憲案、領土變更案,以投票直接決定是否生效的權利。
Q3修憲案需要幾票才能通過?▾
依增修條文第12條,有效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門檻極高。
Q4為什麼國民大會被廢除?▾
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將國民大會職權回歸全民,本條停止適用憲法第25-34及135條。
Q5領土變更也要全民投票嗎?▾
是。本條與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領土變更案同樣須全民複決。
Q6修憲流程要多久?▾
立法院通過後公告半年,再於三個月內舉行投票,整體約九個月內走完。
Q7不投票算反對嗎?▾
實質上是。門檻是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投票等同於壓低同意票占比。
Q8公民複決和公投有什麼不同?▾
公民複決是憲法層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公投是法律層級(公民投票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system | new_system |
|---|---|---|
| 決議機關 | 國民大會(已廢除) | 自由地區選舉人直接複決 |
| 通過門檻 | 國大代表多數決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 適用範圍 | 憲法第27條、第174條 | 本條取代並停止適用 |
| 公告期間 | 不一定 | 強制公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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