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最新筆記
tap3109084
10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公告半年 三個月複決(修憲及領土變更
crab30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憲法4、174、24、34、135皆有國民大會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修憲:增修(第1條+第12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