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2.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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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規定,立法院通過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後須公告半年,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始生效,同時廢除國民大會制度。
Q · 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就算生效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立法院僅能「提出」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並不能單獨讓修憲生效。提案後必須公告半年讓社會討論,再於三個月內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並依增修條文第12條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才正式通過。
白話解讀
你以為修憲是政治人物的遊戲,跟你無關?錯了。這條把改變國家根本規則的最後一道閘門,交到你手上。立法院再怎麼吵、再怎麼通過修憲案,最後沒有你(和其他自由地區選舉人)走進投票所蓋章,憲法一個字都動不了。這叫「公民複決」。更狠的是:連「中華民國的領土要不要變」這種事,沒有你的票也不能算數。這條同時把舊憲法裡那個叫「國民大會」的東西整個關進歷史博物館(停止適用憲法第25到34條和第135條),把原本屬於國大代表的修憲權,全部還給每一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你手上那張票的份量,比你以為的重得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為憲法複決權的核心條款,將原屬國民大會的修憲及領土變更案複決權,直接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行使,是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確立全民直接民主的憲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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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案,我不去投票會怎樣?▾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修憲案複決需要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注意這裡寫的是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是投票者之半數。也就是說,不去投票實質上等同於投反對票。動員親友出門投票,比說服反對者改變立場更關鍵。
Q2為什麼以前有國民大會,現在沒了?▾
國民大會曾經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的代議機關,但長期被批評為政治分贓場。這條把憲法第25條到第34條和第135條全部停止適用,等於把國大整個關掉,把原本屬於國大代表的職權(包含修憲複決)直接還給全體自由地區選舉人。這是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完成的廢國大改革,跟立委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同一波改革。
Q3領土變更也要全民投票?例如把某個離島讓出去?▾
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領土變更案要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後公告半年,再交由全民投票複決,且要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能通過。這個門檻甚至比一般修憲更嚴格,是台灣特有的領土保障憲政設計。
Q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是什麼?▾
規範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並廢除國民大會制度,是台灣憲政體制最後一道閘門。
Q5公民複決權是什麼?▾
人民對立法機關通過之憲法修正案或領土變更案,以投票方式決定其是否生效的直接民主權利,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的核心。
Q6自由地區選舉人是什麼意思?▾
指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統治區域(臺澎金馬)內具有選舉權的公民總體,是憲法增修條文中代替全國選舉人的用語。
Q7領土變更案是什麼?▾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及本條規定,凡涉及國家領土範圍變動之議題,須經立法院特別決議後交由全民複決始能成立。
Q8修憲流程要怎麼走完?▾
立法院四分之一立委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 公告半年 → 三個月內舉行全民投票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
Q9公民複決投票要怎麼參與?▾
確認自己的選舉人資格已登記 → 投票前讀完修憲案全文(不只看媒體摘要)→ 投票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所蓋章投票。
Q10想推動修憲怎麼辦?▾
個人無法直接提案,須遊說立法委員。立法院須四分之一立委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成案進入複決程序。
Q11修憲案要花多少時間和成本?▾
從提案到投票完成約九個月。投票成本與全國大選相當(數十億元)。公告期間的六個月是民間動員的黃金窗口。
Q12公民複決 vs 公民投票(公投)差在哪?▾
公民複決是憲法層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門檻較高且僅針對修憲與領土變更;公投是法律層級(公民投票法),適用範圍較廣但門檻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system | new_system |
|---|---|---|
| 決議機關 | 國民大會(已廢除) | 自由地區選舉人直接複決 |
| 通過門檻 | 國大代表多數決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 適用範圍 | 憲法第27條、第174條 | 本條取代並停止適用 |
| 公告期間 | 不一定 | 強制公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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