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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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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del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憲法增修條文§2II:「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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