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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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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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1條,若一個不信任案未經通過,則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短時間內反覆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進行不信任案的提案,以確保政府的穩定運作。 這一規定的理論基礎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並確保行政機關的穩定。它有助於確保政府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並避免政府因反覆面臨不信任案而產生的不確定性。同時,這一規定也保護了行政院院長的權益,避免其在短時間內受到不必要的壓力和不穩定性。 論例,例如,假設在某個時間點,立法院對一位行政院院長提出了不信任案,但該案最終未能獲得立法院通過。在接下來的一年內,立法院將無法再次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除非涉及到嚴重的失職或不當行為。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林志傑,效力監督論:立法院專責行使不信任權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2018年第612期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再提出不信任案之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再提出不信任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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