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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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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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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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立法理由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爰明定應將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咨送總統。本條所稱之「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包括表決之結果及第三十七條所定之擬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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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112 制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爰明定應將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咨送總統。本條所稱之「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包括表決之結果及第三十七條所定之擬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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