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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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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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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立法理由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爰明定應將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咨送總統。本條所稱之「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包括表決之結果及第三十七條所定之擬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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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112 制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爰明定應將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咨送總統。本條所稱之「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包括表決之結果及第三十七條所定之擬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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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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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0 條規定:「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