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9 條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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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規定,針對不信任案的表決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如果全體立法委員中有超過二分之一的人同意不信任案,則該案通過。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對不信任案的表決結果具有透明度,使立法委員的投票意向能夠被公開揭示。 作為例子,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的規定,當針對一位內閣成員提出不信任案時,立法院舉行了一次記名投票表決。在表決過程中,有超過二分之一的立法委員投票贊成該不信任案,結果該不信任案通過,該內閣成員被罷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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