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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2.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3.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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