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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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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2. 2.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3. 3.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8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 第1項: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根據這一項的規定,對於未進行審查的不信任案,連署人可以撤回他們的連署,未連署的人也可以參加連署;而提案人撤回原提案,必須獲得連署人的同意。 例如,如果有一個不信任案提出並正在等待審查,連署人可以決定撤回他們的連署,也可以有其他未連署的人選擇參加連署。而提案人要撤回原提案,必須經過連署人的同意。 第2項: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根據這一項的規定,在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和連署人都不得撤回他們的提案或連署。 例如,如果不信任案已經進入審查階段,無論是提案人還是連署人都不得撤回他們的提案或連署。 第3項: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根據這一項的規定,如果在審查期間,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人連署該不信任案,那麼該不信任案將被視為撤回。 例如,如果不信任案在審查期間,連署人數未達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那麼該不信任案將被視為撤回。 以上解釋是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8條的內容解讀得出的,並且以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網站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資料作為參考來源。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立法理由依前條規定,不信任案於全院委員會審查前七十二小時之時限為冷卻期,立法委員於此期間再經深思熟慮,認為以撤銷原案、撤銷連署或參與連署為宜,理應尊重其意願,方符合冷卻期之機制,爰規定本條。

  • 宣告名詞
(0880112 制定)

依前條規定,不信任案於全院委員會審查前七十二小時之時限為冷卻期,立法委員於此期間再經深思熟慮,認為以撤銷原案、撤銷連署或參與連署為宜,理應尊重其意願,方符合冷卻期之機制,爰規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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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8 條規定:「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前項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