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7 條
- 1.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 2.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 3.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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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規定了關於不信任案的程序和時限。根據該條第1項,不信任案應在院會報告事項之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需要進行討論。第2項規定,全院委員會應在不信任案提報院會後的72小時內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後將提報院會進行表決。至於第3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和提報院會表決的過程應在48小時內完成,如果沒有在時限內完成,則視為不通過。 這些規定確定了不信任案的程序和時限,以確保議會內部事項的進行公正和有效。例如,當立法院委員對某個政府官員或機構表示不信任時,根據這些規定,不信任案應在院會報告事項之前提出,然後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在72小時內召開審查會議,並在48小時內完成審查並提報院會表決。這些規定確保了不信任案得到及時且有效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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