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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2.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3.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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