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7

快速跳轉
  1. 1.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2. 2.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3. 3.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規定了關於不信任案的程序和時限。根據該條第1項,不信任案應在院會報告事項之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需要進行討論。第2項規定,全院委員會應在不信任案提報院會後的72小時內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後將提報院會進行表決。至於第3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和提報院會表決的過程應在48小時內完成,如果沒有在時限內完成,則視為不通過。 這些規定確定了不信任案的程序和時限,以確保議會內部事項的進行公正和有效。例如,當立法院委員對某個政府官員或機構表示不信任時,根據這些規定,不信任案應在院會報告事項之前提出,然後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在72小時內召開審查會議,並在48小時內完成審查並提報院會表決。這些規定確保了不信任案得到及時且有效的處理。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立法理由一、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若依目前議事規則,可以臨時提案或經程序委員會提出於院會,但此七十二小時,應自何時起算,恐有爭議。為避免滋生困擾,爰於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確規定不信任案之提出方式及程序,以利不信任案之實施。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不信任案之審查及表決,應自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故對未於時限完成表決者,擬制為不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一、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若依目前議事規則,可以臨時提案或經程序委員會提出於院會,但此七十二小時,應自何時起算,恐有爭議。為避免滋生困擾,爰於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確規定不信任案之提出方式及程序,以利不信任案之實施。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不信任案之審查及表決,應自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故對未於時限完成表決者,擬制為不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7 條規定:「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