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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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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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立法院可以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這意味著當立法院的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連署支持不信任案時,立法院可以向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參考資料: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之規定,明定提出不信任案之具體要件。
(0880112 制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之規定,明定提出不信任案之具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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