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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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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立法院可以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這意味著當立法院的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連署支持不信任案時,立法院可以向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參考資料: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之規定,明定提出不信任案之具體要件。

(0880112 制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之規定,明定提出不信任案之具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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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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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6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