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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3 條

  1. 1.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2. 2.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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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這條條文規定了覆議案的程序。當某個案件經過初次審議後,如果全院有委員提出覆議案,則不需要再進行討論,直接交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全院委員會將審查是否要維持原始的決議。 2.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在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立法院有權邀請行政院院長前來列席並說明相關事項。這表示在審查過程中,立法院可以請行政院院長提供所需的解釋和說明。 舉個舉例來說,例如某個法案經過初次審議後,全院有委員提出覆議案,認為原決議不妥。根據第33條的規定,這個覆議案不需要再進行討論,直接交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而在全院委員會審查的過程中,立法院可以邀請行政院院長前來解釋相關問題,並提供更多的資料和說明。 這些資料來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根據該法律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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