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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2.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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