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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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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2. 2.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這條條文規定了覆議案的程序。當某個案件經過初次審議後,如果全院有委員提出覆議案,則不需要再進行討論,直接交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全院委員會將審查是否要維持原始的決議。 2.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在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立法院有權邀請行政院院長前來列席並說明相關事項。這表示在審查過程中,立法院可以請行政院院長提供所需的解釋和說明。 舉個舉例來說,例如某個法案經過初次審議後,全院有委員提出覆議案,認為原決議不妥。根據第33條的規定,這個覆議案不需要再進行討論,直接交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而在全院委員會審查的過程中,立法院可以邀請行政院院長前來解釋相關問題,並提供更多的資料和說明。 這些資料來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根據該法律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明定覆議案處理程序及審查時得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覆議案處理程序及審查時得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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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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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條規定:「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