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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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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規定了覆議案的審查程序。根據該條,覆議案審查後,立法院應在行政院送達後的十五日內進行院會討論,並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若贊成維持原決議的立法委員超過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則維持原決議;若未達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贊成數,則不維持原決議;若逾期未作出決議,則原決議失效。 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對於重要決議或政策的審查和討論,並以民主程序進行表決。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全體立法委員都有機會參與表決,並且要求達到一個相對高的贊成門檻才能維持原決議。這有助於保證立法機構的決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例如,假設立法院有100名委員,某一項重要決議經過覆議後,共有60位立法委員贊成維持原決議,則這個決議將被維持下去。然而,若只有35位立法委員贊成維持原決議,那麼這個決議將不被維持,需要重新考慮。如果在行政院送達後的十五日內沒有進行院會討論或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則原決議將自動失效。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立法理由覆議案表決結果及逾期失效之規定。

  • 送達名詞
(0880112 制定)

覆議案表決結果及逾期失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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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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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規定:「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