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5 條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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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的規定,在立法院休會期間,如果行政院提出移請覆議案,立法院應在收到移請通知後的七天內召開臨時會議,並在開會後的十五天內按照前兩條的規定處理該案。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範例:如果行政院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了移請覆議的案件,立法院應在七天內召開臨時會議,並在開會後的十五天內進行討論和處理相關事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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