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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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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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的規定,在立法院休會期間,如果行政院提出移請覆議案,立法院應在收到移請通知後的七天內召開臨時會議,並在開會後的十五天內按照前兩條的規定處理該案。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範例:如果行政院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了移請覆議的案件,立法院應在七天內召開臨時會議,並在開會後的十五天內進行討論和處理相關事宜。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明定休會期間如行政院移請覆議應舉行臨時會。
- 送達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休會期間如行政院移請覆議應舉行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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